关于开展2020年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2-26      / 阅读次数: 136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企事业单位: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营造优良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企业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全国企业信用管理公共服务中心现将2020年全国企业信用评价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目的

 

不断提高我国企业诚信建设水平,推动企业诚信自律,提升企业信用管理水平,培育、评价、宣传、示范一批信用管理严格、社会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提升企业信用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共建社会信用体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营造优良营商环境。

 

二、评价范围

 

评价活动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连续3年工商年检合格的各类企业。国务院国资委直属中央企业可以自荐,也可推荐所属企业参加。

 

三、评价内容和方法

 

企业信用评价的内容和指标体系由基础信用能力、经营与竞争、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财务实力、信用记录等五个一级指标及其若干二、三级指标组成,全面综合考核企业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能力和水平。目前开展AAAAAA等级的企业信用评价。

 

四、评价程序

 

对首次参加公共服务中心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按照“申请→提交材料→评价→初审→终审→公示→备案→发证推介→年度复查→备案公示”的程序进行。参评企业先提交《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报表》,经资格初步审核,确认申报资格后,申报企业提交相关参评材料。中心将通过企业调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等手段对企业材料进行全面审核、调查和评价,并确定初步评价结果。经过中心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专家审查和评定后,将企业信用评级结果进行网络公示,并向社会征询意见,最终确定企业信用评价等级。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有效期为3年,自发证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满后要继续参加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需重新申报。有效期内还要进行2次年度复查,每次年度复查需提前3个月向中心提交相关资料。有效期内企业通过复评,等级存在变动(上调或降低信用等级)的企业,中心将向社会公示其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的变动结果,并更换其标牌和证书。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遵循“自愿、公开、公正、科学、严格”的原则,并对评价标准、评价程序和评价结果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五、公示、推广和监督

 

全国企业信用管理公共服务中心向参评企业颁发统一设计样式、统一编号的信用等级标牌和证书,并提供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报告。中心向有关部门推荐,使获得信用等级的企业获得更多市场便利和市场机会,取得更大的社会认可。同时,在评价基础上开展诚信企业建设典型案例收集活动。

全国企业信用管理公共服务中心将组织有关专家,为企业提供企业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方面的指导、咨询和培训等服务,促进企业提高诚信管理水平。获得信用评级结果的企业应不断提高企业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水平。对评价后发生重大失信行为的企业,经中心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经核实,可以降低或者撤销其信用等级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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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文件:《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