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信用监管
发布日期:2020-11-16 / 阅读次数: 1322 次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近日出台《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失信行为惩戒清单》,对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信用定义、适用范围、职责分工、认定程序等事项进行规定,进一步填补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的信用监管制度空白。
根据《办法》,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主体在土地市场、矿业权市场、海域使用权市场、自然资源和规划中介服务、自然资源工程项目等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监管产生的有关信息。失信行为包括土地市场失信行为、矿业权市场失信行为、海域使用权市场失信行为、中介服务市场失信行为和自然资源工程项目市场失信行为和其他失信行为。
《办法》明确,对认定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失信行为,由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主体”)依据《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失信行为惩戒清单》实施惩戒。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认定之日起,在公示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3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1年。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认定之日起,在公示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6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3年。
信用主体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由监管主体依法依规启动约谈程序,督促信用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信用主体认为失信认定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期公示等情况的,可向作出认定的监管主体提出异议信息处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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