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房地产市场进入“信用时代”

发布日期:2020-12-25      / 阅读次数: 1133

 日前,记者从聊城市住建局了解到,为规范聊城市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市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聊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凡是在聊城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暂定资质的企业及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董事和相关负责人,均纳入聊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对象,建立档案,参与信用等级评定。

  细则明确,聊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年度周期开展信用评价,每年3月底前将通过住建局官方网站等官方渠道向社会公布上年度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共聊城市民参考。市直及各区县住建部门将与同级发改、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公安、税务、法院、人行、银保监、金融监管等部门联动,施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这意味着,聊城市房地产市场正式进入信用时代

  相关企业信用划分五个等级失信信息可及时纠正修复

  记者注意到,细则明确,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分为AAA级、AA级、A级、B级、C级五个等级。

  其中AAA级信用分值140分(含)以上,评价年度内无不良信用信息;AA级信用分值130分(含)至140分,评价年度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10分;A级信用分值100分(含)至130分,评价年度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20分;B级信用分值80分(含)至100分,评价年度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40分;C级达不到B级标准,或认定为有“严重不良”信用行为被一票否决的。

  在年度信用评价时,未按规定时限申报信用信息的,信用等级认定为B级(缺失);连续两年以上未申报信用信息的,信用等级认定为C级。

  在失信信息公示期限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所属区县住建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交方案;区县住建部门受理申请,审查并同意修复方案的,可以向市住建局提出相应缩短其失信信息公开期限的书面意见;市住建局审核同意的,缩短其失信信息公开期限。

  不良信用信息的公开期限可缩短至不少于1年,严重不良信用信息的公开期限可缩短至不少于3年。

  守信激励 失信惩戒

  C级企业将禁止新的土地招拍挂出让

  对于AAA级企业,聊城市将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推送到聊城市公共信息平台等公众信用平台;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免除实地检查和原件核验;优先享受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制等行政便利措施,并可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间;预售资金监管留存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在行业内表扬奖励、试点创新等方面,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优先推荐;推荐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100强资格评选;企业执(从)业人员优先推荐行业内各项优秀、先进评选。

  AA级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在“双随机、一公开”、免除实地检查和原件核验;预售金监管留存比例可降低3个百分点;在行业内表扬奖励、试点创新等方面,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优先推荐。

  A级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正常监管。

  B级企业,列入重点关注对象,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重点检查企业,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须到当地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出限期整改方案(整改期原则不超过3个月),在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取消已经享受的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行政便利措施;在日常监督检查活动时列为必须检查企业;需要到企业现场核查企业资质延续审查;预售资金监管留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严格预售资金使用的审批管理;限制申请财政资金或者政策支持;不得参与行业内各项优秀、先进评选活动;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进行风险提示。

  而C级企业,将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推送到聊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须到当地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出限期整改方案(整改期原则不超过6个月);不得承接新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取消已经享受的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行政便利措施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在省、市、县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列为必检企业,增加检查频次;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从严控制资质、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等发放,限制新增项目立项;预售资金监管留存比例提高20个百分点,严格预售资金使用的审批管理;限制申请财政资金或者政策支持;不得参与行业内各项优秀、先进评选活动;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向有关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通报情况,进行联合惩戒或风险提示,禁止企业参加新的土地招拍挂出;该企业的控股(或实际控制其开发经营行为)母公司为本省注册的提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进行约谈;非本省注册的,将其有关情况通报其注册地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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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文件:《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