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 提高违法成本

发布日期:2021-06-10      / 阅读次数: 2921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以食品、特种设备等生产企业监管为切入点,推进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市场监管重点领域信用监管,不断完善企业信息公示、信用承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制度举措,形成行之有效的重点领域信用监管工作机制和模式,提升监管效能。

  《意见》指出,对重点领域企业实施清单管理,理清监管对象底数。立足当前企业信息归集工作基础,推动重点领域企业信息全面归集,制定重点归集事项清单,明确信息归集的重点。除涉及个人隐私、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外,市场监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涉企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在公示系统设置重点领域信息公示模块,全面公示重点领域企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充分运用社会力量约束企业违法失信行为。

  《意见》要求,强化事前防范和事中监管,提升重点领域监管效能。推动在企业登记注册、行政审批等环节开展信用承诺,强化企业信用意识。大力推进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建立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模型,不断优化完善指标体系,提高分类的科学性,共享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在重点监管事项清单之外,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相结合,提高问题发现能力。

  同时,加大事后失信惩戒力度,提高重点领域违法成本。市场监管总局建立统一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推进重点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重点领域监管机构、执法办案机构、信用监管机构建立协同管理工作机制,依法做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移出、公示和信用修复工作。

  《意见》还明确,运用市场力量助推监管,发挥信用导向作用。加大重点领域企业信息的开放共享力度,探索公示系统相关数据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开放。加强信用信息深度开发利用,引导消费者和企业合作方根据企业信用程度评估消费风险、商业合作风险,切实用市场力量约束企业违法行为。发挥市场和社会力量。适时发布严重失信典型案例,加大违法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加强对行业组织的指导,发挥行业信用管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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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文件:《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