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将全面实施信用承诺制度

发布日期:2021-05-22      / 阅读次数: 2361

日前,记者从四川成都市发改委获悉,日前成都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全面实施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成都市将全面建立信用承诺机制。

  信用承诺是指法人或自然人主体根据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的要求或出于主动表示诚实守信的意愿,对自身遵信守法行为、自愿接受监督以及违约责任等作出承诺。信用承诺的适用对象是指在成都市区域内向各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提出行政审批事项或政务服务事项申请等或主动承诺的各类法人或自然人,以及其他需要信用承诺的对象。

  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政务服务事项外,可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达到办理条件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政务服务事项,以及各类法人、自然人根据需要或主动作出的承诺事项,属于成都信用承诺制适用范围。

  四川在线记者了解到,成都推行的信用承诺类型包括七大类,具体为政务信用承诺、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容缺受理型承诺、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

  譬如,政务服务事项中常涉及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和容缺受理型承诺。前者是当服务对象申请并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后,行政机关视同其具备受理条件,进行形式审查后,作出办理决定,以事中事后监管替代部分或全部事前审查的行政审批事项。后者是指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基本法定条件,但次要申请材料暂时缺少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申请人签署书面承诺限期补齐,行政审批部门先予接收材料并进行审查。

  “奇葩证明”也有望通过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来规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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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文件:《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