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智能化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能力评价标准认定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2-10-08      / 阅读次数: 1379

总则

为规范对建筑智能化行业企业在人员配置、企业业绩、管理能力、企业诚信、社会责任、从业范围等方面的要求,加强对建筑智能化企业施工能力、技术能力、服务能力、售后能力、项目招投标机构服务能力评价的指导和管理工作,依据《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管理暂行规定(1998 年修订),特制定建筑智能化工程企业能力评价条件。

本评价条件是全国企业能力管理服务中心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协调建筑智能化市场主体企业自主制定、自行发布,供市场自由选用。

本办法所称建筑智能化是指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的咨询设计、集成实施、施工建设、运行维护等全生命周期活动,及总体策划、系统测评、数据处理存储、信息安全、运营、售后等服务和保障业务领域。

本办法所称建筑智能化项目管理人员是指由建筑智能化企业正式聘用,熟悉建筑智能化技术和项目管理专业知识,具备一定建筑智能化项目管理工作经验和能力,具有较好的信誉,并受所属企业委托对建筑智能化项目进行全面管理的项目负责人。

  第一条 建筑智能化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能力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级别。

  第二条 一级评定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公司净资产不少于800万元;

  (三) 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项合同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

  (四)近三年每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

  (五)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8年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经历,并主持完成单项合同额高于1000万元的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具备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

  (六)企业具有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的中级及以上工程类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名。其中,高级工程师(项目经理)不少于2名,一级建筑师不少于2名;

  (七)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均具有完成不少于2项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业绩。

  (八)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九)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安全、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第三条 二级评定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企业净资产不少于360万元;

  (三)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项合同额高于300万元的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

  (四)近三年每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600万元。

  (五)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6年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经历,并主持完成单项合同额不少于500万元的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

  (六)企业具有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的中级及以上工程类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名,其中,中级及以上工程师(项目经理)不少于2名,二级及以上建筑师不少于2名;

  (七)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均具有完成不少于2项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业绩。

  (八)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九)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安全、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 三级评定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企业净资产不少于150万元;

  (三)企业具有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的中级及以上工程类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中级及以上工程师(项目经理)不少于1名,二级及以上建筑师不少于1名;

 (四)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五)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安全、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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