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州:关于对疫情防控期间隐瞒病史、逃避 隔离等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13      / 阅读次数: 6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6〕33号)和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精神,鉴于当前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经研究决定,凡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个人隐瞒病史、行踪、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等真实信息和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将对其隐瞒、逃避行为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1.对隐瞒、逃避行为纳入诚信体系建设,将隐瞒、逃避行为人员列入黑名单,2月20日之前推送至赣州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布一期。

  2.隐瞒、逃避行为人员为公职人员或公职人员的配偶、子女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追责一起,从严从重处理,并通报曝光。

  3.限制隐瞒、逃避行为人参加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国有土地出让等活动。

  4.在实施投资、税收等优惠性政策时,要查询相关机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隐瞒、逃避行为人,对其享受该政策时审慎性参考。

  5.将以隐瞒、逃避行为人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个体经营户),在行政许可、年检验证等工作中,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6.限制隐瞒、逃避行为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向任免机关或单位提出其不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

  7.限制隐瞒、逃避行为人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8.协调市区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隐瞒、逃避行为人信息。

  9.对隐瞒、逃避行为被列入黑名单的人,两年内限制招录(聘)为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0.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班子成员为隐瞒、逃避行为人的,单位年度平安建设(综治考核)不得评为先进,且不得参加文明单位评选,已经取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个人不得参加评先评优和道德模范评选,已获得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11.隐瞒、逃避行为人是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依法依规终止或撤销其资格;不是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则在推选推荐其担任时,依法依规给予限制。

  12.国家和省、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赣州市章贡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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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文件:《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