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隐瞒病史要担法律责任还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发布日期:2020-03-16      / 阅读次数: 820

济南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决定指出,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必要时征用疫情防控所需物资

  决定指出,济南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疫情防控工作。各区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疫情防控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市、区县、街镇、城乡社区等防控网络,形成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防控体系,落实联防联控机制,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工作,全面落实疫情防控工作。

  值得注意是,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在不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不与本市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等方面,就采取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发布决定、命令、通告,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市、区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可以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疫情防控相关决定、命令、通告。

  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在必要时依法征用疫情防控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相应的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出应急征用凭证,并依法予以归还或者补偿。

  鼓励实行弹性工作制等方式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采取各种措施,支持、服务和保障生产经营活动。

  企业应当统筹做好复工复产的疫情防控工作,加强企业用工健康防护,提供安全可靠的工作环境。鼓励通过安排错峰上班、实行弹性工作制、综合调剂带薪休假、居家办公、远程会议等方式,降低工作场所人员密度。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充分发挥网络数字政务服务的作用,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提供线上政务事项办理服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网上办理、证照快递等方式,在线办理税务、人社、医保、公积金、出入境证件等相关业务。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制度,实事求是、公开透明、迅速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公益宣传,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宣传解读政策措施,推广防控工作经验做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不得索取、传播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个人信息。

  出现发热等症状第一时间上报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本单位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负有主体责任,对重点人员、重点群体、重要场所、重要设施实施严格管控,加强健康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园区内各项疫情防控工作;航空、铁路、轨道交通、长途客运、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机场、车站、服务区等场所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有效落实。

  房屋出租人应当落实租房管理主体责任,按照要求及时报告外地返济承租人员的相关信息,主动配合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展防控工作;承租人要主动做好健康信息申报,依法履行相关防控义务。

  个人应当做好自我防护,注意个人卫生,严格遵守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全程佩戴口罩的规定,减少外出活动,不组织不参加聚会活动;按照规定如实提供有关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接受调查、监测、隔离观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时,第一时间向居住地村、社区报告,及时前往发热门诊就医,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隐瞒病史将录入信用信息平台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疫情传播的隐患和风险,有权举报违反本决定的其他情况。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依法处理各类疫情防控相关民商事纠纷,依法严惩各类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及时提供司法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的决定、命令、通告或者不配合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隔离等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国家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挪用救援款物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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