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对交通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23      / 阅读次数: 669

张家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张家界市对交通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张家界市对交通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方案

  张家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29日

  附件:

  张家界市对交通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方案

  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家发改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等文件精神,促进全市交通运输企业及机动车驾驶人员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文明驾驶,规范交通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行联合惩戒行为,特制定本方案。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以及文化和旅游部门(以下简称失信信息提供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认定并公布的存在严重交通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以下简称失信当事人),包括交通运输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上述联合惩戒对象由各失信信息提供单位定期汇总提供。

  二、信息的认定、归集和应用

  失信当事人由失信信息提供单位依据省级以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认定。

  各失信信息提供单位原则上每月向市大数据中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交通领域严重失信当事人信息。

  失信当事人信息依托各失信信息提供单位门户网站和“信用张家界”网站向社会公布。

  各区县、市直各成员单位在行政管理服务事项工作中,通过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查询行政相对人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交通领域严重失信当事人进行联合惩戒。

  各区县、市直各成员单位应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及时反馈至市大数据中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失信信息提供单位。

  三、联合惩戒措施

  各相关单位根据责任分工,对失信当事人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单位见附表)。

  (一) 限制或禁止失信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

  1. 依法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对失信当事人依法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由市交通局、市交警支队、市应急管理局、市文旅广体局实施。

  2. 限制企业经营的审慎性参考。对失信当事人依法采取取消交通运输领域相关经营资质或限制性经营等措施。将失信状况作为失信当事人重新从事营业性运输审批的审慎性参考依据。由市交通局、市交警支队、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旅广体局等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实施。

  3. 依法限制取得生产许可。对失信当事人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依法予以限制。由市市场监管局实施。

  4. 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协助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由市财政局实施。

  5. 依法限制取得或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助查询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依法限制失信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相关部门实施。

  6. 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对失信当事人申请用地或参与土地竞买进行必要限制。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实施。

  7. 依法限制参与工程等招投标。在一定期限内依法限制失信当事人参与投标活动。由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

  8. 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对失信当事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予以限制。由市应急管理局、市住建局等有关部门实施。

  9. 供新增项目核准时审慎性参考。为失信当事人新增项目的核准提供审慎性参考。由市发改委、市交通局等有关部门实施。

  (二) 对失信当事人加强日常监管,限制融资和消费

  10. 加强失信当事人日常监管。对失信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加强审查和监督检查,对失信当事人加强道路查纠。由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警支队、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实施。

  11. 加强重点货源单位监管。对煤炭、钢材、水泥、砂石、商品车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进行排查,加强上述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工作的监督检查,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由市交通局和各有关部门实施。

  12. 在重要路段和节点加强对失信当事人的监管。在道路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高速公路入口处等重要路段和节点,加强对失信当事人情况的重点监测,禁止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车进入高速公路和上桥行驶。由市交通局、市交警支队实施。

  13. 供驾驶证审验换发时参考。将失信当事人违法的记分情况,作为其驾驶证通过审验和换发的重要参考。由市交警支队实施。

  14. 加强安全生产经营监管。将失信当事人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抽查,每年至少约谈1次其主要负责人;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由市交通局、市工信局、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实施。

  15. 将失信信息作为公开发行其公司信用类债券核准或注册的参考。由人民银行张家界分行实施。

  16. 供保险费率厘定时审慎性参考。将失信当事人的失信记录作为办理车辆运输保险业务及厘定相关费率的参考,对其采取提高费率、实行最高费率或增加风险费率、附加条款等措施。由市银保监分局实施。

  17. 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将失信当事人的失信记录作为金融机构对失信当事人融资授信的参考,进行必要限制。由人民银行张家界支行、市银保监分局实施。

  18. 从严审核企业债券发行。对失信当事人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从严予以审核。由市发改委实施。

  19. 限制部分高消费行为。失信当事人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交通局、张家界车务段、市文旅广体局、张家界荷花机场实施。

  20. 向社会公布。失信当事人信息通过“信用张家界”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由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委网信办实施。

  (三) 限制失信当事人享受优惠政策、评优表彰和相关任职。

  21. 依法依规限制获得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依法依规限制失信当事人申请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实施。

  22. 限制失信当事人享受优惠性政策的审慎性参考。在实施投融资、运输绿色通道等相关优惠性政策时,将失信状况作为限制失信当事人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由市发改委、市税务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张家界海关等有关部门实施。

  23. 供纳税信用管理时审慎性参考。在失信当事人纳税信用管理中,将失信状况作为信用信息采集和评价的审慎性参考依据。由市税务局实施。

  24. 限制失信当事人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对已经在海关注册并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由张家界海关实施。

  25. 禁止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禁止失信当事人参评文明单位。对失信当事人不得授予道德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已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由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实施。

  26. 限制在事业单位的相关任职。限制失信当事人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由市编办实施。

  27. 限制在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任职。依法限制失信当事人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规定程序要求变更。由市市场监管局、张家界海关、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

  28. 其他措施。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组织在获得荣誉、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将失信当事人的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由各有关部门实施。

  四、联合惩戒的动态管理

  按照“谁认定、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失信信息提供单位对交通领域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失信当事人惩戒期限从其认定部门规定。惩戒期届满,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不再将失信信息向社会进行公开公示,相关情节记录在后台予以保存。

  构建自主更新的修复机制。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更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鼓励失信当事人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失信信息提供单位可以将信用修复情况作为失信当事人退出的重要参考。

  依法依规退出严重交通失信当事人名单。失信当事人的有效期、信用修复及退出方式由相关失信信息提供单位结合相关主体违法失信情况确定。失信当事人的退出包括如下方式:一是经异议申诉处理,失信当事人认定有误的;二是通过主动修复在失信当事人有效期内提前退出的,提前退出需经认定部门(单位)同意;三是失信当事人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的;四是失信当事人认定标准发生改变,对于不符合新认定标准退出的。失信当事人退出后应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名单(误列入的除外),有效期由之前将其列入失信当事人的失信信息提供单位确定。

  五、保护市场主体权益

  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异议申诉机制。有关单位或个人对被列入失信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向失信信息提供单位提交异议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失信信息提供单位应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及时反馈是否受理,并尽快将核实和处理结果反馈当事人,当事人对反馈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依法复议。因工作失误导致有关单位或个人被误列入失信申请当事人的,失信信息提供单位应及时更正当事人的诚信记录,向当事人书面道歉并进行澄清,恢复名誉。

  六、保障措施

  (一) 明确主体责任。加强交通领域顽瘴痼疾综合治理,完善守法诚信褒奖和违法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是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市发改委和人民银行要做好严重交通失信当事人联合惩戒制度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监管;失信信息提供单位要严格执行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领域失信当事人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依法认定、发布、归集、共享、更新和使用失信当事人信息;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联合惩戒措施。各相关责任主体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实施细则,抓好工作落实。

  (二) 加大落实力度。各相关责任主体要强化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工作,树立大局意识,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工作。

  (三) 强化监督管理。各相关责任主体要确定专人负责联合奖惩工作,建立专门台帐,定期进行汇总、分析、反馈。市发改委和人民银行将该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按季度综合排名通报,对推进工作排名靠后的视情况由分管市领导进行约谈。

  七、本方案由张家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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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文件:《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