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清远拟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联合惩戒机制

发布日期:2020-05-06      / 阅读次数: 731

从建筑物向外抛物,遛狗不牵绳、不清理粪便,机动车行经斑马线不礼让行人......这些不文明行为将被重点治理。有不文明行为的公民将被记录在案,可能影响找工作、晋升,甚至影响工资待遇。

  清远市文明办近日公布《清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条例(草案)》,清远将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日常检查和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不文明行为,开展联合惩戒。鼓励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职位晋升、待遇激励等方面将文明行为记录作为重要参考条件。

  保护野生动物是基本文明行为规范

  根据《条例(草案)》,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践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维护公序良俗,树立新风正气,推动新时代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文明行为规范包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公共秩序、环境卫生、交通出行、文明社区、文明旅游、文明就医、文明用网等11方面。

  在公共秩序方面,《条例(草案)》明确,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场所秩序,言行举止得体,不大声喧哗;等候服务遵守秩序,依次排队,出入通行有序、礼让;遵守场馆秩序,爱护场馆设施;开展娱乐、健身等户内外活动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遇到突发事件时,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得围观聚集。

  环境卫生方面,要讲究卫生,文明如厕,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合理避让他人;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不随意丢弃垃圾杂物、乱涂乱划;践行垃圾分类,参与垃圾减量、分类投放;爱护花草树木,未经允许不攀折花木、采摘果实;爱护依法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抵制买卖和使用野生动物制品。

  《条例(草案)》还对文明就医有明确规定:医护人员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尊重患者隐私和权益;就医者应当尊重医务人员和医学规律,配合开展诊疗活动;维护良好医疗环境,按规定丢弃医疗废弃物;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得侮辱、谩骂、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扰乱正常的诊疗秩序。

  清远3个“十二条”列入条例

  在《条例(草案)》中,“清远文明十二条”“清远绿色生活十二条”“清远乡村文明十二条”明确列入,成为清远市民、村镇居民要践行的法律条例。

  “清远文明十二条”是清远于2017年5月发布的,为市民文明生活确立了边界,如今已经成为众多市民的行为准则,为清远城市文明的培育涂抹出浓墨重彩的一笔。

  2018年5月下旬,“清远乡村文明十二条”征集活动,面向全市征集、评选,动员乡村群众积极建言献策。经过市民的建言献策和投票,从来稿中选出20 条候选文明标语,再通过网上投票、专家评审,评选出最具有代表性的“清远乡村文明十二条”,形成清远别具特色的“乡村规矩”和“乡村习惯”。

  经过两年多的培育,清远城市和农村在文明生活的层次上再次提升。到2019年9月,经过公众征集、筛选,结合清远实际,“清远绿色生活十二条”正式面向社会公布,这12句倡议通俗易懂,扎根市民的生活细节,从小处着眼,确立具体的低碳绿色生活准则,培育清远践行低碳生活方式的文明之花。

  重点治理从建筑物向外抛物等不文明行为

  《条例(草案)》提出市、县(市、区)重点治理与城市形象不相符、人民群众普遍厌恶的顽症痼疾和陈规陋习,以及伴随经济社会发展新产生的不文明行为。

  在环境卫生方面,随地吐痰、便溺,随意乱倒污水污物、倾倒垃圾、废弃物,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在公共建筑物上乱涂乱画、乱贴小广告等都成为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

  在公共秩序方面,清远将重点治理从建筑物向外抛物;在公共场所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严重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等不文明行为。

  公共交通、社区生活、网络电信等方面,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包括机动车行经斑马线不礼让行人,遛狗不牵绳、不清理粪便,拨打、发送骚扰电话和短信等。

  建立不文明行为联合惩戒机制

  清远在做好各方面保障的同时,清远将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加强文明行为信息的记录和共享。各部门、各行业应当加强本领域内文明行为信息的记录、归集和使用。记录的标准和程序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鼓励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职位晋升、待遇激励等方面将文明行为记录作为重要参考条件。

  清远还将建立完善不文明行为日常检查和联合惩戒机制,加强不文明行为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并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证据互认,加强非现场执法,及时发现、制止、查处相关领域不文明行为;对严重不文明行为,开展联合惩戒。

  对不文明行为的处理,《条例(草案)》行政执法人员处罚不文明行为,根据执法需要,可以依法要求行为人提供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身份证明信息。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内实施不文明行为的,经营管理单位有权进行劝阻;不听劝阻的,可以拒绝提供服务或将其劝离,且不退还已经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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