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成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出炉

发布日期:2019-12-24      / 阅读次数: 585

【案件名称】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情况】

2016年1月18日,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向甘肃高院申请执行与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由二被执行人偿还借款450000000元;2、支付借款利息13037500元(暂计至2016年1月8日),罚息8057481.83元(暂计至2016年1月8日)以及截止全部借款结清之日的利息和罚息;3、由二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2016年2月25日,甘肃高院指定由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案。

执行期间,天水中院执行局挑选业务骨干组成合议庭,对该案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及难题进行研究讨论,分阶段制定了具体的执行方案。执行人员先后赴陇南、兰州、北京等地多次与二被执行人就案件履行方案进行协调督促,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甘肃宝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49%的股权,并赴深圳轮候冻结了二被执行人所持有的等值上市公司股票(证券代码分别为:000688、000595),为该案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夯实了基础。执行中,被执行人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陇南中院申请破产重整,该院经审查后作出裁定受理了其破产重整申请并批准了重整计划及修正案,确认申请执行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共享有到期债权513057500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449190834.99元,优先债权转普通债权后按8%比例应受偿5109333.20元。

【执行结果】

2018年5月11日,被执行人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支付了应由其承担的执行案款454300168.19元,剩余债权58757331.81元按相关法律规定由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清偿。同时,考虑到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目前经营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和困难,天水中院决定暂停强制评估拍卖已被冻结的该公司所持上市公司股票,待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完成重组后,继续执行剩余债权,保障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本案二被执行人均为大型股份制民营企业,公司规模大,经营范围广,产值高、员工多,且旗下均有多家子公司及一家A股上市公司,发展前景广阔,但因特殊原因导致经营状况恶化,偿债能力不足。在确保如期打赢决战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中,天水中院把此案执行作为依法保障民营企业、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实,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积极优化司法措施,采取“放水养鱼”等执行方式,为被执行人缓解企业生产经营矛盾提供了及时有力的司法保障。

《2018年度成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出炉》(节选)

案例三 企业难偿到期债务破产和解

成都国利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利置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2016年9月30日,该公司资产负债表显示资产约为2.53亿元,负债约为4.7亿元,所有者权益约为-2.17亿元,另尚有未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明的债务约1.93亿元。同年11月1日,国利置业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于2016年11月3日受理了国利置业破产清算案。

审理中,法院积极引导国利置业与债权人将破产清算转变为破产和解,并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国利置业通过引入战略投资人注入资金,在五年内按37.59%的比例,对于审查确认的全部债权,向各债权人进行清偿。后在法院的协调下,国利置业与债权人达成了将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调整为100%的和解协议修订案,并经11名债权人一致表决通过。

专家点评

成都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破产法与企业保护研究中心主任刘宁:

本案系成都市首例企业破产和解案。案件的处理始终坚持“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的思路,填补了成都市破产和解案件处理的空白,实现了破产法的企业救助功能,体现了和解程序的优越性,成功挽救了濒危企业,助推了民营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案例四

“老赖”子女学校收费高 限制就读

在一起借贷合同纠纷中,蒋某被判令对案涉借款本金734万余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蒋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2016年10月,债权人何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通过一系列执行措施督促蒋某履行判决义务。2016年11月,法院审查认定蒋某对生效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系失信行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年7月,法院向蒋某发送限制高消费令。同年8月,法院发现蒋某的未成年子女就读于成都市金牛区一高收费私立学校,学费由蒋某支付。2018年8月,法院向成都市金牛区教育局及案涉私立学校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限制蒋某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并协助将蒋某子女转至公立学校就读。

专家点评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左卫民: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是我国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新手段,其法律依据源于2015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七款:“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然而这一司法解释内容自规定以来便在全国法院系统“沉睡”良久,未得到有效实施。本案是地方法院“激活”该项法律规定的大胆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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