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前海蛇口自贸片区首创诚信企业司法激励机制

发布日期:2020-05-11      / 阅读次数: 969

为优化前海蛇口自贸片区营商环境,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助力诚信企业回复生产,2020年4月,前海管理局与前海法院携手,在全国首创实施《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保障前海蛇口自贸片区诚信建设的指引》,进一步完善自贸区社会信用体系构建,对诚信企业采取一定的柔性执法措施,助力自贸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诚信企业司法激励主要内容

  前海管理局将建立自贸区诚信企业清单,对于被前海管理局认定为信用A类企业且无不良司法记录的企业,在执行过程中采取更灵活、温和的执行手段,例如审慎使用强制措施,灵活给定宽限期限,酌情隐匿对外公示等,鼓励诚信企业积极主动履行义务,促进自贸区内诚信体系建设的良性循环。

  二、诚信企业司法激励机制的具体适用对象

  1.诚信企业司法激励机制具体适用对象为被前海管理局认定为信用A类企业且无不良司法记录的企业。

  2.前海管理局将从失信违规、经营情况、荣誉成果、关联风险、舆情信息等五个维度,通过对17个二级指标共117个评分子项的分析,运用机器学习模型评定出信用A类企业。该类企业具备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严格履行承诺、经营状态稳定等特点。

  前海管理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前海法院可及时准确掌握区内诚信企业清单。

  三、诚信企业司法激励机制具体举措

  1.灵活查封财产,坚持比例原则,保障诚信企业生产、经营需要

  诚信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基于生产、经营需要,名下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的,应选择对其生产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对诚信企业的财产,能采取“活封”措施的,原则上不进行“死封”;查封诚信企业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的,其继续使用对该财产价值无重大影响的,一般应允许其使用;对于诚信企业基于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请求置换被查封、冻结财产的,原则上应予准许。

  2.慎用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除抗拒执行、逃避执行、规避执行、转移、隐匿财产以及拒不申报财产的情形外,对于诚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谨慎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对于诚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案件执行期间暂不对其在其他企业的任职进行限制。

  3.适当设置宽限期,暂缓公开

  对于决定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诚信企业,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内,暂不发布其失信或者限制消费信息;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再发布其信息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4.对积极履行法律义务的诚信企业暂不对外公示被执行人信息

  对于主动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积极参与和解的诚信企业,案件执行期间暂不对外公示被执行人信息。对于执行过程中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诚信企业,经诚信企业申请,在公开执行案件的裁判文书时可适当隐去其主体信息。

  5.依法用好执行和解和破产重整等方式盘活企业资产

  对于暂时陷入资金困难、采取适当救助措施可以正常生产经营的诚信企业,鼓励和支持诚信企业通过提供担保或引入第三方保证等方式,全力做好执行和解工作;诚信企业的资产确不足以清偿债务,已经停工、停产,且无其他解决途径的,要依法用好执行和解和破产重整等相关制度。对资金链暂时断裂,但仍有发展潜力、存在救治可能的诚信企业,可以通过和解分期履行、兼并重组、引入第三方资金等方式盘活企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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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文件:《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