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建设“携手”大数据 开辟“诚信河南”建设新路径

发布日期:2020-06-03      / 阅读次数: 884

 1月,河南省发改委编制并发布《2019年河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底,河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各类信用数据突破40亿条,向各级各部门累计共享失信被执行人等各类信用信息9亿条;

  3月,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提出,到今年年底,信用承诺制度全面建立,信用报告广泛应用,到2022年年底,各地、各行业信用监管实现全覆盖;

  5月,《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正式实施,在全国首创滥用职权认定“黑名单”的惩罚机制。这是继上海之后,全国第二部省级社会信用方面的综合性法规,意味着河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入“有法可依”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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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九州腹地、十省通衢”,是全国重要的综合交通枢纽和人流物流信息流中心。近年来,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河南以打造“诚信河南”品牌为目标,以创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与大数据融合发展为手段,不断优化区域信用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多项信用政策法规密集出台释放了什么信号?河南省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哪些积极进展?下一步还有何考虑?记者就此采访河南省发改委党组书记、主任何雄。

  发挥大数据作用

  探索信息归集共享新路径

  记者:2017年,河南省获批全国社会信用体系与大数据融合发展试点。请问您认为社会信用体系与大数据融合发展的关键是什么?

  何雄:大数据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支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大数据创新应用的重要方面。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发展,社会信用体系与大数据已呈现融合发展态势。推进社会信用体系与大数据融合发展,是贯彻落实中央有关部署要求的具体举措,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大机遇。河南作为经济大省、人口大省,同时也是全国首批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探索开展社会信用体系与大数据融合发展具有良好的基础和条件。

  2017年11月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正式批复同意《河南建设社会信用体系与大数据融合发展试点省实施方案》,体现了国家对河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高度重视,同时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近年来,我省坚持以建设一体化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体系为基础,以创新开发应用信息大数据为突破口,持续探索信息数据归集整合新路径、重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新模式、信用服务产业发展新业态,信用体系与大数据融合发展新机制,取得了积极进展。在推进过程中,我们深刻体会到必须重点把握好五个关键:

  一是夯实 “信用信息”这个关键基础。信用信息是社会信用体系与大数据融合发展的基础,信用数据的质和量直接影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效果。我省全面梳理制定统一的信用信息资源目录,依托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社会保障、市场监管、水电气暖、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信用信息实现全量归集,并运用大数据技术汇集整合各类市场信用信息,不断拓展和丰富数据资源,为信用建设提供“源头活水”。目前,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已归集各类信用数据45亿条,“信用河南”网站日最高点击量突破90万人次,累计在线信用查询2亿多次。

  二是畅通“开放共享”这个关键环节。打破“信息壁垒”、实现“互联互通”,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与大数据融合发展的重点和难点。我省加快推进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枢纽工程”建设,围绕信用数据资源开放共享,着力优化提升信息实时共享、核心数据同步、精准业务协同、优质综合服务及异议统筹处理等五大核心功能。在此基础上充分整合省直部门和市县信用信息平台个性化功能,拓展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的深度和广度,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全省一体化大数据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体系已基本建成,实现了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跨系统的数据交换与共享,并建立全流程、全覆盖、全模式、全响应的信用数据管理与服务体系,为信用信息查询、分级分类监管、信用联合奖惩、“信易+”产品创新应用提供了重要基础支撑。目前,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数据32亿条,并向各地各部门累计共享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务违法案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各类信用信息9亿条。

  三是坚持“先行先试”这个关键方法。探索信用体系建设新模式,为全国探索可供复制的经验是试点省建设的重要任务。我省率先在中小企业、交通物流、食品药品、电子商务、地方金融、青年志愿者服务、公共服务和投资类企业监管等八个领域先行先试,力争为全省乃至全国运用大数据推动信用体系建设摸石探路、积累经验。比如,河南作为交通大省,依托省交通信用信息系统协同共享平台,建立大数据驱动、多部门联动、全环节应用的信用监管模式,推动了交通运输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并获得全国 “信用交通省”试点典型荣誉称号。

  四是强化“市场培育”这个关键载体。以“信用+大数据”为特征的信用服务机构是信用服务市场的新兴力量,是为信用与大数据融合发展提供市场化、专业化服务的重要力量,河南建设试点省离不开信用服务机构和信用服务市场的大发展。我省坚持引进与培育相结合,坚持引导大数据企业进入信用服务领域与信用服务机构引入大数据技术应用相结合,重点依托国家大数据(河南)综合试验区核心区——郑东新区龙子湖智慧岛,先后引进国内知名信用评级、信用咨询、信用管理机构及大数据企业,吸引信用大数据产业人才、技术、资本向河南汇集,并与信息服务、金融科技等关联产业互促发展。目前,已入驻各类信用大数据服务机构50余家、业务规模超过50亿元,大数据信用服务产业集聚发展态势明显。同时,全省认定了首批28家信用大数据服务机构并探索开展综合信用服务试点管理,在研发信用服务新产品、发展信用服务新业态等方面发挥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加快培育信用经济发展新动能。

  五是完善“法规制度”这个关键保障。建立健全法规制度体系是推动信用体系与大数据融合发展的重要保障。我省坚持把地方信用立法作为落实试点省建设任务的重要突破口,仅历时一年多时间就制定出台了《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并明确要求鼓励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用产品,为信用体系与大数据融合发展提供法律支撑。同时,推动行业和部门在信用标准规范、信用修复、信用评价、信用产权制度、数据安全管理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制度,加快形成以《条例》为核心的“1+N”信用法规制度体系,持续为社会信用体系与大数据融合发展试点省建设提供坚实的法制环境保障。

  探索河南特色“信易贷”新模式

  促进信用水平和金融效率双提升

  记者: 河南省在开展“信易贷”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方面有哪些成效和经验?

  何雄:开展“信易贷”,是深度挖掘信用信息应用价值,使守信主体更加容易获得便利优惠的融资信贷服务的有效途径,是落实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的重要举措,也是畅通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良性循环,促进信用建设水平和金融服务效率双提升的最佳切入点。

  去年以来,按照国家发改委统一部署和要求,我省立足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和金融供给实际,着眼于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和增强信用融资贷款可得性,以创新“信豫融”12345协作应用项目为载体,以推动“信用+科技+金融”深度融合为支撑,持续探索具有河南特色的“信易贷”新模式和新路径。

  搭建一个平台,即河南省中小微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豫融”平台)。按照统一系统、统一标准、统一接口的原则,依托全省一体化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完善 “信豫融”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体系。省级平台建立数据共享、服务协同的对接合作机制,并完善丰富区域网站栏目及内容;市县依托平台开展集银企对接、信用评价、融资服务、风险监控等功能于一体,适合区域特点的信用融资服务,既推动了基础平台网络资源的高效利用,又为跨区域“信易贷”服务产品应用奠定了基础。

  健全两大机制,即信用信息共享和违约失信惩戒机制。一是推动“信豫融”平台与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面对接,实现信用数据全量共享、自动抓取、实时更新,并依托“信豫融”平台打造全省信用信息大数据汇聚共享中心,进一步建立完善跨部门、多领域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二是对提供虚假信息、逃废债务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及相关主体纳入黑名单管理,并依托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奖惩系统实施跨区域、跨部门的联合惩戒,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同时,对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企业及时开展线上信用修复,激发主体守信意愿,营造信用融资优良环境。

  贯通三方信息,即以“信豫融”平台为枢纽,实现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融资信贷信息融合,打通政银企信息“高速路”。一是依托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整合税务、市场监管、海关、司法、不动产、环保、交通运输、水电气费、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等与融资密切相关的信用信息,并及时推送共享至“信豫融”平台。二是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大数据企业与“信豫融”平台归集共享市场信用信息,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通过平台自主申报与融资密切相关的信用信息。三是依托“信豫融”平台向金融机构推送企业融资需求、企业信用报告等信息服务,金融机构及时向平台反馈企业获得贷款相关信息。

  服务四类主体,即重点为中小微企业融资、金融机构信贷、信用服务机构产品研发、金融监管部门决策提供支撑服务。一是中小微企业注册登录“信豫融”平台浏览、发布融资需求,及时了解享受金融扶持政策,提高融资时效。二是金融机构通过“信豫融”平台发布信贷产品信息、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并利用在线审核、风险预警等特色功能实施贷前贷后风险管理。三是信用服务机构针对“信豫融”应用服务,通过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叠加,构建符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体系,提供定制化信用产品和增信服务,实现“信用越好,贷款越容易”。四是金融监管部门支持将小微贷、科技贷、创业贷、惠农贷等政策金融产品统一纳入“信豫融”平台,推动各地设立专项风险缓释基金或风险补偿金,提供“信豫融”更加多元化的风险缓释措施。

  实现五项功能,即银企对接、守信用信、融资便利、风险防控和监管激励功能。一是广泛宣传和积极发动中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在“信豫融”平台注册登录,推动其与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互联互通,开展线上项目融资对接服务,打通银企对接“最后一公里”。二是依托“信豫融”平台汇聚各类信用大数据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开发“信豫分”,建立完善小微企业信用体系。三是开展信用大数据挖掘与深加工,研发从数据采集、信用评价到交易撮合、风险监控等全流程、一站式信用服务产品,设立企业信用融资顾问,为金融机构提供多元化、个性化的信用产品和服务,实现“信豫融”线上申请、线上审批、线上签约、线上用信、线上还款。四是风险防控。“信豫融”平台与金融机构和数据来源部门签订协议,规范信息共享共用范围和方式,提升数据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会同金融机构建立覆盖贷前贷中贷后的一体化风险防控体系,加强监测预警和提前处置。五是监管激励。依托“信豫融”平台建立完善统计数据共享和评价制度,将对金融机构评价结果纳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考核评价体系,将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贷款便利度、可得性等评价结果纳入政府营商环境评价体系。 

  目前,河南“信豫融”平台已与全国中小微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实现对接,已入驻48家银行、8家担保公司、2家融资租赁公司,2万余家中小微企业,其中3325家企业获得金融机构信贷支持440.7亿元,尤其是结合疫情防控形势需要,“信豫融”发挥了大数据辅助决策与“不见面”融资信贷的叠加作用,第一时间为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保障企业提供快速融资对接,助力实现应贷尽贷。“信豫融”平台在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方面的作用和效益正在持续显现。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打好“信易贷”这张牌,叫响“信用创造价值”,持续推进“信豫融”应用服务创新,在提高中小微企业融资贷款的可得性、覆盖率和满意度上下功夫,完善机制,以点带面,不断提升全社会信用水平。

  立足实践凝聚共识

  首创滥用职权认定黑名单惩罚机制

  记者:《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将于今年5月施行,请问条例在内容上有哪些突破和创新?

  何雄:《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9年11月29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能够顺利制定出台,是国家发改委大力支持和悉心指导的结果,尤其是副主任连维良先后两次听取《条例》专题汇报,明思路、定方向、提要求。同时,也是省委、省人大和省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安排部署,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全力配合的结果。在《条例》制定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从信用体系建设实践需要出发,认真听取吸纳各方意见和建议,在形成最大共识的基础上,力争在信用建设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有所创新和突破,概括起来主要体现为“六个更加注重”。

  一是更加注重综合性信用立法。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经进入了高质量发展的新时代,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在更广领域、更深层次提质升级和深耕细作。因此,我省条例定名《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是一部综合性和全局性地方信用法规。比如在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方面,不仅规定了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办法,也对市场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提出了方向性的要求,同时对信用监管、信用优化营商环境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最新建设成果进行了全面性的吸纳充实。

  二是更加注重信用主体的权益保障。信用主体的权益保障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也是信用体系建设的首要前提和生命线。条例对失信信息的记录、“黑名单”的列入范围予以严格限定,以防止失信行为认定和信用记录的泛化、扩大化。比如,在第二十七条关于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方面,增加一款规定“未经依法确认的水电气暖、通讯、有线电视、网络等公共事业以及物业管理欠费信息,不得作为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同时,《条例》首创提出建立滥用职权认定黑名单的惩罚机制,对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将不应当列入“黑名单”的信用主体列入“黑名单”,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明确了赔偿责任和处罚条款。

  三是更加注重信用监管促进营商环境优化。《条例》及时吸收了国家层面信用建设顶层设计最新政策文件精神,首创性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信用监管,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同时,首创性明确了信用承诺可以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依据,并对不履行信用承诺的行为明确了处罚责任。这些条款的设立将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律保障。

  四是更加注重依法依规开展信用联合奖惩。信用联合奖惩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运行机制,目前,我省信用联合奖惩的大格局初步建立,但实践中联合奖惩的法律依据不足,设立专章的目的是为实施联合奖惩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条例》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了规定,明确了严重失信行为的范围。同时,在吸收国家最新政策文件的基础上,首创性的将国家考试、国家工作人员选拔考试、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等作弊,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诋毁破坏他人声誉等当前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的严重行为,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并实施联合惩戒。

  五是更加注重社会信用的环境建设。《条例》立足于统一规划、统筹推进信用建设实际,规定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社会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并规定省、省辖市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本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条例》对各级国家机关在社会信用环境建设中应起示范引领作用提出了明确要求,并明确了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基层群众组织在社会信用环境建设中应当承担的责任。《条例》针对我省人口大省、农业大省的特点,首创性提出县乡政府应当加强诚信社区、农村等基层信用体系建设。

  六是更加注重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为适应互联网、大数据时代发展特征需要,妥善处理好社会信用信息数字化、产业化与信息安全的关系,《条例》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对信用服务行业作了规定。一方面采取政府引导举措,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信用服务行业发展规划及政策,培育规范信用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另一方面加强信用服务行业规范,规定省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对信用服务机构进行登记,要求信用服务机构收集整理社会信用信息等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并对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负有保密义务。

  以联合奖惩系统为支撑

  不断完善新型信用监管机制

  记者:近日,河南省政府印发《河南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明确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请问河南下一步将如何具体推进和落实?

  何雄: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是支撑“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举措。近年来,我省探索建立以联合奖惩为核心机制的信用监管运行机制, 按照网络支撑、数据共享、信用查询、联合奖惩、安全保障、标准规范“六个一体化”功能标准,在全国率先建成全省统一的联合奖惩系统, 并与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省直部门业务审批、市县网上政务服务及公共资源交易等80余个平台系统实现了广覆盖、全流程嵌入,累计实施信用核查1280万次,奖惩案例反馈11,000多例,失信企业在线信用修复3000余家。同时,推动生态环境、交通、住建、税务等率先开展了具有行业特点的信用综合评价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围绕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我省立足实际认真研究,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把加强信用监管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工作,按照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的基本原则,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着力在五个方面下功夫。

  一是在完善制度上下功夫。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是覆盖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需要健全的监管制度与之配套。在事前监管环节,完善信用承诺、信用教育、信用报告应用等制度,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遵规守法、履约践诺。在事中监管环节,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失信主体对症下药、靶向治疗。在事后监管环节,健全失信惩戒对象认定、督促限期整改、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追究违法失信责任等机制,大幅提高失信成本,让市场主体心中有惧,有所畏戒。

  二是在精准发力上下功夫。新型监管机制的“新”主要体现在通过对全量市场主体实施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实现对监管重点的精准识别,从而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市场主体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达到科学调配监管资源,大幅提高监管效率的目的。我们将依托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基于来自政府各部门的公共信用信息,研究建立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和政府机构五类主体公共信用评价体系,细化评价指标体系、完善评价评分标准,同时,结合行业信用评价、市场化第三方评价、行业协会商会评价等,为在全省开展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提供依据,并主要服务于监管、服务于企业信用建设。

  三是在数据支撑上下功夫。信用信息充分共享是实施信用监管的重要基础。我们在全面梳理各级各部门权责清单的基础上,要求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事项中,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特别是失信记录建档留痕、可查可溯。充分发挥河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信息归集共享作用,对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应归尽归、互联互通,逐步形成覆盖各地、各部门、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一张网”。同时,将市场主体基础信息、执法监管信息等与相关部门业务系统按需共享,形成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监管协同机制。

  四是在规范运行上下功夫。信用新型监管机制是法治化、标准化、规范化的监管机制,规范运行是信用监管的基本特征。我省把信用监管纳入《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进行规范,并对信用记录、联合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方面也进行了明确规定,陆续制定出台了配套政策制度,为严防监管手段滥用、监管对象泛化和监管边界的扩大化,确保信用监管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推动信用监管落地实施提供了关键法制保障。

  五是在督导考核上下功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各部门的通力合作、协同配合,有力有效有序推动落实。我省通过制定《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责任、明确分工,建立完善督导考核机制,并把信用监管纳入全省依法行政考核、营商环境评价和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考评等重要内容,督促和提升工作落实成效。同时,选择有基础、有条件的行业部门和市县开展信用监管试点示范,及时总结经验并在全省复制宣传推广,引导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信用监管的强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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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文件:《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