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有法可依

发布日期:2020-07-30      / 阅读次数: 864

 近日,在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李侃桢做了关于《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的说明。

  《条例(草案)》共八章五十七条,具体内容如下:一是总则。对立法目的、社会信用概念、适用范围、遵循原则、政府和部门职责、社会共建、表彰奖励等作出了规定。二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系统安全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强调政务诚信、司法公信建设,加强对重点职业人群、重点领域信用管理。三是信用状况认定。将信用行为划分为良好信用行为和失信信用行为。强调失信行为认定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审慎、关联的原则,对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作了明确和界定。四是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明确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可以给予便利和优待。明确失信惩戒措施应当向社会公布,应当与失信行为的情形、性质、领域、情节等相当。五是信用行业规范发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发展现代信用服务业,推动信用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六是信用主体权益保护。规定信用主体的隐私权、知情权、异议权、信用信息消除权、修复权、救济权等六项权利,最大力度保障信用主体权益。七是法律责任。规定了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在社会信用建设中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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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文件:《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