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拟全面推行交通运输领域信用承诺制

发布日期:2020-08-17      / 阅读次数: 1025

8月12日,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开始就制定的《关于全面推行交通运输领域信用承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创新行业治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交通运输行业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意见》明确了信用承诺类型共5类

  一是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市场主体在办理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交通运输行政审批事项时,由交通运输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其许可应具备条件、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市场主体按告知承诺书格式书面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后,交通运输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时间内对其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是容缺受理型信用承诺。市场主体申请办理的交通运输行政审批,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但次要条件或手续有欠缺时,交通运输审批部门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处理办法,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按照正常流程办理。在承诺期限内,申请人补正补齐所欠缺材料后,予以办结。

  三是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存在失信记录的交通运输行业市场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后,向有关部门申请信用修复,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提交信用承诺书应要求失信主体承诺一定时间内不再产生新的失信行为,违反信用承诺的,将在一定时间内不被给予信用修复的机会。

  四是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支持交通运输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引导会员加强行业自律,组织会员向社会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五是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引导交通运输行业市场主体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运输服务质量、招投标等专项承诺,公开声明服务标准、质量、践诺履约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意见》规定,《信用承诺书》应含市场主体名称、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承诺内容、承诺日期等。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承诺本单位(个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分,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依法开展交通运输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承诺本单位(个人)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承诺本单位(个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重合同、守信用;失信主体承诺本单位(个人)依法依规接受处罚、主动积极整改、不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今后全面做到履约守信等;承诺自愿将信用承诺信息和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平台,并通过“信用交通·海南”或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根据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需要做出的其他承诺这8项。

  守诺者,行政审批过程中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优先或加快办理

  那么,信用承诺如何运用?《规定》指出,信用公示、分类监管、服务通道、政策扶持、考核评定等。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行政管理或服务中收集的市场主体提交的信用承诺书、行业协会会员或市场主体自主自愿签订的信用承诺书,通过“信用交通·海南”、市场主体自建网站、行业协会网站及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记入信用档案、纳入省级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平台和海南自贸试验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事中事后监管、信用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违诺者,根据其造成的负面影响程度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分类,依法依规给予行业信用评价扣分或降级、增加检查和抽查频次、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等差别化的惩戒措施。

  对守诺者,行政审批过程中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优先或加快办理。对违诺者,在办理行政事项或服务过程中,不再给予享受“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民服务措施。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作为享受交通运输政策资金扶持、补贴等的重要参考依据。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作为表彰奖励、评先评优、资质评定的参考依据。

  《意见》还指出,除有明确规定外,市场主体是否作出信用承诺不得作为行政许可受理和决定的前置条件。作出信用承诺获得交通运输行业行政许可的市场主体,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交通运输审批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示。列入全国、海南省及其他与海南省有互认协议的省(区、市)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但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不适用承诺告知制度的,应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不适用信用承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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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文件:《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