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管理新规落地生效 首提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发布日期:2021-12-09      / 阅读次数: 881

在大数据背景下,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正在成为监管部门一项重要的工作。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11月1日正式生效。该《办法》实施一个月,在业界引起较多关注。

“相比原来的规定,新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对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的执行力度比较严格,尤其是目前多个部门正在实现信息共享,如果企业的失信行为被记录,且没有及时修复,最终可能会造成更大的负面影响。”一位从事国际贸易税务咨询的人士介绍。

正如该人士所言,目前新政策首次增设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调整了失信企业管理措施,这彻底改变了原来对失信企业全部实施联合惩戒的“一刀切”做法,体现了依法依规和“过惩相当”原则。

在海关总署对此《办法》的解读中,相关负责人表示,结合海关管理职责,海关总署对存在“违反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进出口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走私固体废物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及“非法进口固体废物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超过250万元的”情形的失信企业,将进一步强化惩戒管理。

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失信企业而言,海关总署表示,将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这一举措正在更大范围形成震慑力。

来自国务院办公厅的消息显示,其近日印发的《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建设指南的通知》明确指出将围绕教育、公安、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税务等领域,分批编制全国一体化平台移动端高频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这意味着,“十四五”期间,市场主体信息共享的改革也在加速推进。

此前,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未来要加强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完善信用监管等机制,提升食品、药品、农产品、特种装备等协同监管能力。

在市场人士看来,信用监管其实是一种声誉罚则,主要通过对企业声誉的罚则实现监管。大数据时代,监管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数据共享和报送,通过此手段,最终实现对业务的实时监控。

某央企负责网络数据安全的人士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从目前内容看,政策对失信企业后续惩戒比较严厉,但根据相关要求,海关总署对严重失信企业的认定流程也非常规范。

“从我们了解的信息看,通常情况下,只要企业没有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名义获取不当利益,或被海关海关侦查到有走私犯罪行为,一般不会进入严重失信名单。”该人士分析。

根据海关总署的解读,《办法》对失信企业的认定充分体现了依法依规原则,保障了失信企业合法权益。同时,考虑到失信认定后对企业经营影响较大,将拖欠罚款数额明确为“超过1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在增设失信企业名单后,也引入了信用修复机制,并明确可以申请信用修复的情形和程序,主要包括三种修复方式:

一是,因构成走私行为被海关行政处罚以及抗拒、阻碍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依法处罚而被认定为失信企业的,应适用失信企业管理满1年方可向海关提出修复申请;二是,因存在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行政处罚而认定为失信企业的,应适用失信企业管理满6个月方可向海关提出修复申请;三是,因存在超过规定期限仍未缴纳税款或相关罚没款项而被认定为失信企业的,应适用失信企业管理满3个月方可向海关提出修复申请。

此外,针对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失信企业,如果其符合相关条件,也可以向海关书面申请信用修复。

事实上,除了海关总署对企业信用引入修复机制外,相关部门对市场主体的信用修复工作也越来越重视。

记者了解到,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就曾印发《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修复公告》),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及时挽回信用损失。

在此基础上,今年税务部门又继续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加大对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支持力度、有效衔接纳税信用评价与“首违不罚”制度,有助于更好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截至目前,《修复公告》已对19种发生频次高但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明确了相应的修复条件和修复标准,各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均可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及时挽回自身的信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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