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发展带来市场体系深刻变化

发布日期:2024-08-07      / 阅读次数: 144
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当前,推动高质量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依然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其中包括“市场体系仍不健全”。市场体系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经济运行系统。随着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传统市场体系的基础环境、供需关系、监管方式等都发生了变化,经济学研究应关注数字经济发展对传统市场体系产生的影响,同时,健全市场体系也应顺应数字经济发展的要求。
数字经济发展对传统市场体系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数字空间和物理空间日益融合,市场基础环境走向数字化。随着数字技术在交易活动中的广泛深入应用,数字化交易平台逐渐走向中心位置,市场交易逐步“线上化”。交易主体和商品实体拥有数字账户或数字身份,交易者搜寻、协商、达成交易、付款、反馈和售后服务等活动都在线上进行。交易活动摆脱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真实的交易需求能够被更好地预知、定价、整合和匹配,原本在实体市场中难以达成的大量交易,都可在线上达成。市场基础环境的数字化,使得商品边界得以扩展,交易效率得以提升,市场规模得以扩大,资源配置更加高效。
消费过程和生产过程日益融合,市场供需对接更加迅速。随着数字技术在企业生产全过程的深入应用,基于个体消费者独特的数据集,生产过程逐渐走向定制化和小批量化。基于特定的消费进行特定的生产,使得供需能够一一对应,有效减少传统市场体系中供不应求、产品过剩、库存积压等情况。此外,随着体验经济成为一种潮流,消费者亲自参与到产品创造过程中,生产过程本身成为消费的一部分,企业提供过程服务,这种供需的快速对接,减弱了传统市场体系中生产的自发性和盲目性。
既强调交易透明又关注个人信息保护,市场信用更为数值化。一方面,平台在为交易提供基础支撑的同时也在记录和处理数据,交易过程和账户行为对平台而言是透明的;另一方面,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特别是生物识别、金融账户等敏感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数字平台必须做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数字平台利用自身数据优势,建立信用评估模型,对数据进行“脱敏”处理后,计算和动态更新交易主体的信用分数或信用等级,可以综合反映交易主体在某领域的履约状况。由此,一种更低成本的信任机制建立起来,交易者可以根据数值化的信用评估结果来选择交易对象。
执法监管和信用监管相结合,市场监管更加柔性化。数字经济催生了一系列新的商业模式和产业生态,传统的执法监管模式容易面临认知不足、手段不足等问题,于是以信用监管为主导的市场监管体系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一方面,政府鼓励平台发挥信息优势,利用平台自身的信用等级体系,做好对平台内的用户与交易活动的引导和监管;另一方面,基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践,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强化信用的财富效应对市场主体的引导作用,同时通过信用等级变化和信用修复制度,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履约。这种柔性监管方式,不仅降低了执法监管成本,也大大改善了市场营商环境。
在实践中进一步健全市场体系,也须顺应数字经济发展的要求,尤其应重视以下几方面的制度建设:
进一步完善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数据要素具有可复制、可共享、无限增长等特点,其市场化配置过程面临确权、计量、定价、交易、监管等多重挑战。完善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在供给端,建立数据资源标准体系,依法合规进行数据采集和处理,构建数据分类分级制度,推动公共领域数据有序开放,促进市场领域数据的合法交易。在需求端,推动数据要素与企业生产、生活服务、社会管理的融合,进一步扩展数据产品的使用场景,创新数据产品用途,充分释放数据要素的市场需求。在流通端,进一步规范数据交易机构的发展,打造具有影响力的数据交易平台,完善数据资产评估、经纪服务、登记结算、交易撮合、风险管控、争议仲裁等流通运营体系。
进一步推进数据产权制度改革。产权清晰是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前提条件。由于数据资源具有联合生成、易复制共享的特性,且与个人隐私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国家数据安全紧密联系,清晰界定数据资源产权边界是一个全球性难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通过产权束拆分的方式,为破解数据产权的确权难题贡献了中国智慧。未来应进一步推进数据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制度。
进一步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以信息归集公示为基础,建立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基础、以行业信用评价为重点的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以信用风险分类为依托,推动分类结果在市场监管中的常态化运用,实现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推广信用承诺机制,提升守信企业获得感,发挥信用赋能企业高质量发展作用。完善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机制,支持失信主体便捷高效重塑信用,实现柔性监管。
务实推进针对平台企业的反垄断。竞争公平有序是高标准市场体系的重要特征。由于网络外部性的存在,以数据为支持的平台企业往往具有规模效应和范围效应,平台反垄断较为迫切。针对平台企业的反垄断应当更加务实,要在保护企业创新能力、增强企业创新强度的前提下进行反垄断治理,维护竞争机制,尊重竞争结果,强化公平竞争对市场效率和生产力水平的提升作用。
《光明日报》(2024年08月06日 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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