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瞒报个人信息等行为将纳入征信黑名单

发布日期:2020-02-16      / 阅读次数: 676

哈尔滨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第14号公告

  (2020年2月1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在10号、12号、13号公告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对入哈返哈人员的有关要求,现公告如下:

  一、入哈返哈人员(来哈公出、就医、应急保障、运输物资等短暂中转人员除外,但需出具相关证明手续)到哈后,均应居家或集中隔离观察14天。拒绝接受居家或集中隔离观察等防控措施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所有返哈人员来哈前,须提前向在哈所在单位及居住的社区(村)报告,并接受返哈提示指导。

  三、所有入哈返哈人员要按照相关公告要求提前如实填报好个人信息,到哈后需在24小时内,在所居住的社区(村)、工作单位、宾馆以及中转停留处等地主动报告个人有关信息,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村)和公安派出所负责信息核对,并与“哈尔滨疫情防控公众号信息库”链接,汇总梳理后推送至有关区县(市),有关方面要对个人信息进行保密处理。

  四、入哈返哈人员必须确保个人申报登记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对于瞒报、迟报、不如实上报个人信息等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并纳入征信黑名单。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除日期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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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文件:《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