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充分应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发布日期:2019-12-24      / 阅读次数: 682
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发改委”)近日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推送并应用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885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了六项推动落实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有关事项。
 
  一是将评价结果纳入地方信用信息平台作为共享信息管理。《通知》指出,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将全量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推送至各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接收渠道为各省前置机“ggxypj”路径。请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将评价结果作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本地区省级信用信息平台,并推送至与其联通的相关部门和辖区内各级信用信息平台。
 
  二是将评价结果作为开展分级分类监管的基础性依据。《通知》要求,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应推动相关部门将国家层面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作为各行业、各领域开展分级分类监管的基础性依据,与行业信用评价、地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及市场信用评价结果有机结合,对相关市场主体实施分级分类的差异化监管措施。已开展地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的地区,要统筹使用多层面的评价结果。尚未开展地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地区,要推动相关部门直接应用国家层面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三是广泛听取市场主体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意见建议。《通知》明确,鉴于全量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尚处于启动和完善阶段,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应畅通市场主体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反馈渠道,通过召开座谈会、开通网上专栏等方式,广泛搜集市场主体对自身评价结果及其应用范围、应用方式等的意见建议。10月底前反馈发改委财金司和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四是鼓励探索和完善地方和行业信用评价。《通知》要求,开展地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要参考使用行业信用评价、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在实施分级分类监管过程中,国家和地方层面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市场信用评价结果要有机结合等。
 
  五是鼓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市场化信用评价。《通知》强调,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大力培育发展信用服务业,积极创造条件支持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市场化信用评价,以大数据为支撑实现精准的“信用画像”,为金融信贷、招标投标、商务合作等市场活动提供信用服务,满足市场日益增长的信用服务需求。鼓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参与公共信用综合评价。
 
  六是引导市场主体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指引加强信用建设。《通知》还指出,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充分运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因势利导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加强自身信用建设。对评价结果为“优”“良”的市场主体,要引导其进一步完善信用记录,巩固提升信用等级,不断提升信誉度和竞争力。(王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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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文件:《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